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5年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