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8月1日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5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工会信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工会组织依法协调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职工。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各级工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职工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工会信访工作应当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工会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会信访工作格局。工会信访、职工维权热线工作要与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法律援助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访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职工信访中的问题。 各级工会的负责人应当阅批职工重要来信,定期接待职工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