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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05〕308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5〕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努力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落实预防保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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