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03月19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各直属单位: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已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中华农业英才奖。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该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
失效日期:2012-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