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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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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粮棉油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效益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加工、转化的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的资金需要。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政策导向,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择优扶持;控制风险,按期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实际用途可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贷款具体用途是: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棉油市场收购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含进口)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的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为支持借款人基本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申请基建技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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