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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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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66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新闻宣传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为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认真熟悉和掌握我会新闻宣传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使我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各保监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办公厅反馈,以利于今后修改和完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保监会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保监会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监管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和报道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

  保监会机关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具体新闻宣传工作;保监会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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