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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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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5]65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政策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出国(境)实习、进修、攻读学位等培训项目。
  第三条 国际部是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立项、审核和管理。人员选派会商人事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后报会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90天以内(含90天)为短期培训,超过90天为长期培训。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培训候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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