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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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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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