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5]13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评审(以下简称资质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附件2,可在水资源论证网(http://szylz.mwr.gov.cn)下载),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 本次资质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05年8月1日~8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1、甲级资质的受理及初审 甲级资质的申报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水利部。 2、乙级资质的受理 乙级资质的申报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 三、资质的评审 甲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 乙级资质的评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乙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格评审,并考虑地域分布等因素,以每个地级行政区达到一家乙级资质单位为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乙级资质评审工作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结束,并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四、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水资源论证网上公示取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联系人及电话:高娟(010)63202355 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编:100053 2005年7月2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技术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申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乙级资质均应遵守本分级标准。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3)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至少有10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 (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能够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和方法,并能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3、技术装备 (1)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 (2)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 (3)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1)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10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3项盛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