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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05]148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8
【实施日期】 2005-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今年5月以来国家陆续采取措施,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必要性
  近年来,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投资过快增长,产能盲目扩大,钢坯及钢锭、电解铝、铁合金、部分有色金属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大量增加,加剧了国内能源、原材料、运输紧张的矛盾和资源环境压力。2004年我国钢坯、钢材、未锻轧铝、铁合金、焦炭分别出口605.8万吨、1423万吨、168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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