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8年来,这项政策对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企业乃至行业竞争力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为符合政策的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