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行为,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现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请于2005年8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联系人:董炯 联系电话:010-66286288 传真:010-66011873 2005年7月28日 附: 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的下列机构: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三)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保险类企业的活动。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