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5]27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精神,大力推进信息分析工作开展,提高信息分析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信息分析师队伍,我部将于2005年下半年,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信息
  分析师是指从事劳动保障及相关信息采集、传递、整理、分析、发布等工作的人员。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是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的具体措施,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推动方案,大力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鉴定,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定有条件的专门业务机构负责培训工作。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等各部门的动员工作,组织从事信息工作和与之相关的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具体培训工作依据《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执行(见附件1)。
  三、职业信息分析师全国统一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鉴定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工作。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进行申报。要严格按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具体鉴定工作依据《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见附件2)。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