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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我部决定下半年对2005年5月前获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21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二)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五)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要求;
  (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报告等);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二、检查方式
  (一)自查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获得资质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
  2、获得资质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总结;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5、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如有修改,请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二)监督检查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汇报和获得资质以来开展工作的总结;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评价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等,检查仪器设备,填写监督检查表;
  3、交流座谈: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听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要求8月份为自查,8月30日前各单位将自查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9月份 检查组集中,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赴各地检查。10月下旬 各检查组完成监督检查报告。
  四、分组情况监督检查共分成五个组,由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每组4~5人,检查的单位为:
  第一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放射防护)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放射防护)
  3、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职业卫生)
  4、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职业卫生)
  第二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职业卫生)
  2、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职业卫生)
  3、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职业卫生)
  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卫生)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职业卫生)
  第三组:
  1、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职业卫生)
  2、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3、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4、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第四组:
  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放射防护)
  2、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
  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放射防护)
  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放射防护)
  第五组:1、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2、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3、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4、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
  五、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针对主要方面从严检查,找出存在问题,要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建议,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2、被检查单位要积极组织好自查,认真总结获得资质以来开展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接待从简的原则,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要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视其问题的严重程度,我部给予暂停其技术服务工作、撤消其资质等处理,并向全国公告。
  4、检查组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俭务实,严格要求,不违纪违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参照本通知精神,同步开展对本省认证的乙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检查,并11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为做好本次检查工作,卫生部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可直接拨打64047878-2160。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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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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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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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 系 方 式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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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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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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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                       ┃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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