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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市[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业部定点市场工作开展10年来,全国已经有10批、420家市场被确定为农业部定点市场,这些市场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居于区域农产品流通的核心地位,涵盖了粮油、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和农资等主要品种,已成为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流通工作重要的信息采集点、工作联系点。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个别定点市场出现了建设滞后、功能退化、辐射和带动作用减弱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管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定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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