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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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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促进粮食流通,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流转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粮食购销企业发放的用于其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 粮食流转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
  (二)控制风险。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择优扶持。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对资信状况好、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四)全程监督。将企业资金(包括粮食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运动的全过程纳入信贷监督范围。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在农发行开户的自主从事粮食收购、调销、进口(以下简称购进)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均属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
  第五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粮食流转贷款按用途可划分为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其具体用途是:
  (一)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下同)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借款人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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