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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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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调控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政府委托,原则是指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支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
  第三条 粮食调控贷款是指农发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原则。粮食调控贷款遵循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调控贷款主要用途: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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