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 规划文本
第四条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 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 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 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