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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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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法发[2005]27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5]27号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1日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程序,明确审核审定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业务司负责汇总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但不需要经过业务司审核)的审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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