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5]27号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1日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程序,明确审核审定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业务司负责汇总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但不需要经过业务司审核)的审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