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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控制全国四氯化碳(以下简称“CTC”)生产、使用及销售,现就实施CTC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CTC生产企业必须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生产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各企业年度生产配额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配额许可证不得转让。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国家各年度CTC生产配额总量和各企业的CTC生产配额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以下资格的CTC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生产配额许可证:
  1、2003年4月7日前已投产的CTC化工生产企业;
  2、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副产CTC的生产企业。
  (四)2005年度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必须填报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附录1),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生产配额许可证。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基准年2001年度企业CTC产量、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2005年度国家CTC生产配额总量核发企业2005年度CTC生产配额许可证。
  (五)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CTC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企业上年度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在各年度3月底之前确定并核发该年度各企业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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