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