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 财会便[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捐赠与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8月1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联系人:冷冰 陈瑜联系电话:010-68552542传真:010-68553016电子邮件:casc@casc.gov.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除了特别规定外,本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产减值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