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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字号】 财会便[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
财会便[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捐赠与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8月1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联系人:冷冰 陈瑜联系电话:010-68552542传真:010-68553016电子邮件:casc@casc.gov.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除了特别规定外,本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产减值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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