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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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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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