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金管〔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的业务管理工作试行考核。请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建设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