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4年我局颁布并实施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配套文件和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是指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的定期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运营项目不在持证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4、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组织考核的单位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七、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八、对年度考核总评在8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运营单位转正、定级、升级和增项评审的参考依据。 九、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资质证书到期后由资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接办理证书延期三年手续。一张资质证书直接延期只可办理一次,不可连续延期。
附件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表一: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年 月 日 ┌──┬─────────────────────────────┐ │单位│ │ │名称│ │ ├──┼─────────────────┬─────┬─────┤ │地 │ │ 邮政编码 │ │ │ 址 │ │ │ │ ├──┼─────┬─────┬─────┴─────┴─────┤ │负 │ │电话/传真 │ │ │责 │ │ │ │ │ 人 │ │ │ │ ├──┼─────┼─────┼─────┬─────┬─────┤ │成立│ │ 注册资金 │ │ 固定资产 │ │ │时间│ │ │ │ │ │ ├──┼─────┴─────┼─────┴─────┼─────┤ │法人│ │ 运营证书编号 │ │ │代表│ │ │ │ ├──┴──┬────────┴───────────┴─────┤ │持证专业类│生活污水(甲级、乙级) 工业废水(甲级、乙级) │ │ 别 │ │ │ │除尘脱硫(甲级、乙级) 工业废气(甲级、乙级) │ │ │工业固体废物(甲级、乙级) 生活垃圾(甲级、乙级) │ │ │ │ │ │自动连续监测(水、气) │ ├─────┼──────────────────────────┤ │证书有效期│ │ ├─────┼───────────┬─────┬────────┤ │ 单位性质 │ │ 主管部门 │ │ ├─────┼─────┬─────┼─────┼─────┬──┤ │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总│ │ 高级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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