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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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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8号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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