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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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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教司  
【发文字号】 人劳字[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2005年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劳字[2005]53号
 
 
总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总局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现将2005年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继续全面推进“评聘分开、岗位聘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自主申请参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评审费用自理。各单位在确定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二、总局负责组建广播电视新闻、广播影视艺术、播音、广播影视工程、翻译等5个系列高级(含正、副高)和会计经济统计(含制片经济)、图书资料、出版等3个系列副高职称资格共8个评委会,其它暂不具备条件的专业职称序列,可委托北京市或其他中央机关代为评审。
  三、为便于对外学术和技术交流,2005年起“提高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资格名称更改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今后凡取得相应资格的,统一颁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后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并参考中央有关部门及北京市的做法,制定了《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规定》(附件1),对总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职称所需外语条件作出新的规定,特别对197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艰苦台站人员、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本(相关)专业工作满25年的人员的职称外语要求作适当照顾,今后的外语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不再进行限定。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及相关证明;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对收到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经过核实的材料、《2005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评审费(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申报人每人交纳评审费500元)送交相应受理单位。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表》(贴小2寸免冠照片)。
  (二)《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情况简表》(附件3)一式21份,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
  (三)《业务报告(自传)》1份(3000字左右),重点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业务报告(自传)》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四)最高学历证明、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五)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符合《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人员需填写《职称外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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