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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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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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