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做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的具体实施工作,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 为使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决定于2005年7月20日起在全国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许可证纳入2000年进出口许可证海关联网核查系统,除临时许可证证号采用其自有排序规则外,其他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