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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我公司留存“债券托管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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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中债字[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我公司留存"债券托管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的通知
中债字[2005]65号


各结算成员:
  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对通过书面传真方式办理的债券分销过户、跨市场转托管、债券调换等业务手续,有关单据除需要加盖预留印鉴外,还应填写密押。为此,各结算成员应预先在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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