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我公司留存“债券托管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中债字[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我公司留存"债券托管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的通知
中债字[2005]65号
各结算成员:
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对通过书面传真方式办理的债券分销过户、跨市场转托管、债券调换等业务手续,有关单据除需要加盖预留印鉴外,还应填写密押。为此,各结算成员应预先在我公司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