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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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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5]70号
 
 
现将《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依法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会党委高度重视,依据《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加强我会信访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对全系统的信访工作做了总体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会党委的指示,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是我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良好形象的一个窗口,是衡量为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水平的标尺,能否妥善处理好信访事件,做好信访工作,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会监管工作的总体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信访条例》及《规则》的颁布为契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防工作提高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为信防工作配备专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遇有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向会办公厅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规则》,规定和完善内部办理信访工作的细则和流程,做好工作衔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能力及办事效率。如有必要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力争在系统上下建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依法高效的信访工作体系。
  今后,随着《规则》的实施,信访工作中可能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研究、探索信访工作新办法、新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把我会的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5年7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被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包括:
  (一)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涉及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前款第(一)项的机构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 证券期货信访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当地处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机构和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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