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5]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