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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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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5]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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