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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琉园股份有限公司案的复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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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国权办(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版权局关于琉园股份有限公司案的复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中心:
你中心于2005年6月8日寄来的投诉材料收悉。
根据投诉材料反映的情况,上海澳源水晶琉璃工艺品厂的产品与你方琉园股份有限公司琉璃作品相比,只是局部相似,而非完全相同,即通常所说的盗版。这种局部相似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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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