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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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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科教发[2005]317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交科教发[2005]308号),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因此,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于建立和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交通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交通建设和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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