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注工结构秘[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注工结构秘[2005]3号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香港工程师学会于2004年8月签署的《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将于2005年11月举行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