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向日本和韩国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98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向日本和韩国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98号)
 
 
  根据《韩国进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并经韩国
和日本有关部门的考核,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分别获得向韩国或日本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的资格,军
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等9单位均通过了日本农林水产省年审。
  现将截至到2005年6月获得允许向日本和韩国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格的单位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请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国和日本、韩国检验检疫部门达成的卫生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和组织生产经营。
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