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5年修正)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 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 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 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泄夭棵排蓟股柚玫奈募ɡ┫钇郎蟪猓?/p>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 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