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2005年) 国科基函〔2005〕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十五"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近期在人口健康、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先进制造、工程与材料等国家重大需求领域,若干重要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开展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方向,具体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比指南方向更集中。 1. 免疫学 2. 眼科学 3. 家畜疫病生物学 4. 能源资源与勘察 5. 生态学 6. 地球动力学与矿产资源 7. 海洋环境 8. 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 9. 先进制造 10. 电子材料与器件 11. 汽车结构 12. 轨道交通 13. 空间天气 14. 多相复杂过程 15. 化工资源有效利用 16. 材料制备、服役 二、基本条件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