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修改)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