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年7月6日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