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国保监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05〕591号
【发布日期】 2005-07-06
【实施日期】 2005-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监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5〕591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有关材料(三井住友海上保(2005)29号、6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基本险条款:
  B1306Z01000C050706-1000;
  2、全车盗抢险条款:B1306Z01F01P050706-1000;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B1306Z01F02P050706-1000;
  4、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B1306Z01F03P050706-1000;
  5、自燃损失险条款:B1306Z01F04P050706-1000;
  6、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B1306Z01F05P050706-1000;
  7、沿海气象灾害险条款:B1306Z01F06P050706-1000;
  8、地陷险条款:B1306Z01F07P050706-1000;
  9、地质灾害险条款:B1306Z01F08P050706-1000;
  10、冰雪灾害险条款:B1306Z01F09P050706-1000;
  11、过渡险条款:B1306Z01F10P050706-1000;
  12、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B1306Z01T11P050706-1000;
  13、里程变更特约条款:B1306Z01T12P050706-1000;
  14、价值损失特约条款:B1306Z01T13P050706-1000;
  15、换件特约条款:B1306Z01T14P050706-1000;
  16、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
  B1306Z01T15P050706-1000;
  17、救援费用特约条款:B1306Z01T16P050706-1000;
  18、代步车特约条款:B1306Z01T17P050706-1000;
  19、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B1306Z01T18P050706-1000;
  20、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B1306Z01T19P050706-1000;
  21、法律服务特约条款:B1306Z01T20P050706-1000。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三、你公司应加强车险的经营管理。如经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和保监局报告。
  
  附件: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辆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按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私人生活用车、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五类,根据不同分类适用相应费率,具体分类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车辆损失保险费率规章》为准。
保险单明确载明的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为机动车辆车辆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 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车辆或营业性客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0.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行驶区域
第五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 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
2. 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 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 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浮动标准。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六条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二)部分损失: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 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八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车辆损失保险费率规章》为准。
(三)本保险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限制。每份保单最低保费为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交保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本款中实交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按已了责任期应当并已经实际收到的保险费。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包含在实交保费中。
(四)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五)投保的某一险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整个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对其它未出险险种按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九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约定绝对免赔金额,具体免赔金额以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数为准。
绝对免赔额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险别,保险人仅对每次保险事故中超过绝对免赔额部分负责赔偿。
第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保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基本险第一条第五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即免赔率为0。
基本险第一条第六款所列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未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或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并导致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具有等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上,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时,在全部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20%的免赔率。
私人生活用车、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在条款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
本条增加免赔率的规定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险别。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保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推定全损: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经估价实际修理费用将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可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处理。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