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办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二○○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国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