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文办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7-06
【实施日期】 2005-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办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二○○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国加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