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就培发[2005]8号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鉴定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5号)精神,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考核时间 劳动保障协理员鉴定试点分两批进行。第一批:9月3日;第二批:10月29日。理论知识为8:30-10:00,专业技能为10:30-12:00。各试点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培训鉴定计划,从以上两个鉴定日中自由选取鉴定时间,并于8月5日前,报到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中心)。省级试点单位可分两批参加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