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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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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6
【实施日期】 2005-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及时处置运输过程中发现的口蹄疫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区、市)境运输动物过程中,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发现的口蹄疫疫情认定、扑杀处置、经费补助等活动。
  第三条 疫情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定运输的动物发生了口蹄疫:
  (一)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如水泡、蹄壳脱落等,同时采集病料经反向间接血凝试验诊断阳性或经反向间接血凝试验诊断阴性而PCR检测阳性。
  (二)有疑似临床症状,无水泡的采O/P液(猪采鼻拭子)样品,经实验室用PCR方法检测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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