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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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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5
【实施日期】 2005-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2005年7月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声明如下:
 
  一
  2004年6月17日塔什干峰会提出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上海合作组织的所有任务已基本完成。本组织稳步推进成员国的多边合作,积极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合作。
  2004年启动的本组织常设机构——北京秘书处和塔什干地区反恐怖机构(简称“反恐机构”),成为保障组织顺利运作的有效集体机制。反恐机构的领导机关——理事会的作用日益显著,并应进一步加强。
  为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及其所有机构和机制的工作效率和协调作用,元首们商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在2006年峰会前,就加强秘书处作用和将秘书处领导职务俄文名称改为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提出建议。
  元首们指出,采取必要措施,落实2005年6月2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本组织成员国第二次安全会议秘书会议达成的协议十分重要。
  为促进反恐机构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元首们同意按照已有的常驻秘书处代表机制的原则,建立成员国常驻反恐机构代表机制。
  元首们相信,峰会期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有利于提高合作效率,使反恐机构的活动更明确,更有针对性。
  元首们认为,2005年秋即将在莫斯科举行的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将对执行2004年9月在比什凯克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把成员国对外经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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