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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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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42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令第42号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高强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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