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德水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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