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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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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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