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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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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一产品原则上不得制成两种剂型或分别成型,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申请注册两种剂型或分别成型:
  (一)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目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不能加工成一种剂型;或虽可加工成一种剂型,但影响产品保质期,其保质期小于6个月的;
  (二)单独的一种剂型,不能独立形成一种保健功能。
  (三)两种剂型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应标明两种剂型,产品的最小包装应为一日或一次食用量。
  第三条 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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