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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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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 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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